法规制度
国家法令
各部委规章
四川省规章
学校制度
部门制度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

发布日期:2023-03-14   浏览次数: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616


上一篇: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

下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